本帖最后由 马狗蛋 于 2024-1-24 10:07 编辑
五、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一)婚姻、爱与性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尼采
1、婚姻作为一种制度的建立并不以爱为基础
在无需考虑生存问题的人们看来,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个人感情上的事。他们的逻辑是,基于性的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的婚姻;由此反推,婚姻制度应当以爱情为基础。
【提出假设:婚姻制度以爱情为基础。】
然而,感情与性相统一的婚姻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俗语似乎印证了这种理想状态甚至比较少见。
而且,实际上,如果纯粹是两人之间的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须婚姻这种法律或习俗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感情,无论是婚前的“求之不得,寤寐思服”,还是婚后的“恨不相逢未嫁时”,都无人谴责(狗蛋按:更别说现在随处可见的牛头人战士了...);反倒是常常得到人们的同情、欣赏甚至赞美。【婚姻与情感并不完全等同。】
当然,婚前、婚外性行为往往受到社会的谴责、干预和压制,但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殃及或波及他人,如“始乱终弃”“夫妻反目”等。如果没有其它外溢的后果,我想没有哪个社会会以法律干预。并且这些问题在诸多国家的法律上都是不告不理的,且只有利益相关人告了才受理。【社会对破坏婚姻的性行为的维护并不代表着婚姻与性的统一,而是因为婚外性行为有概率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没有性与爱,也能有婚姻。即有了婚姻,并不代表有了性与爱情。】
如今,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往更常见,婚姻这道法定或习俗的仪式和手续,并没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流和获得。【没有婚姻,也能有性与爱。】既然婚姻可以与同居分离,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作为制度的婚姻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间感情的需要。【质疑假设,提出婚姻制度并不以爱情为基础。】
如果一定要较真,婚姻制度之建立,反倒更可能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之间的感情。即使是“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最基本原则,也不例外。首先,这条原则要求必须有男女双方的同意,这就是对情感行为的一种限制和规制。这一原则宣告社会拒绝承认基于单方性本能冲动或情感而强加于另一方的性关系之合法性,并坚决反对这种性关系(例如强奸罪)。其次,婚姻自由原则并不独立存在,作为其背景和支撑的还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夫一妻原则。这两者相加,婚姻自由就意味着至少在制度和规范层面不允许多妻、多夫,重婚和婚外恋;即使是相关当事人两情甚至是多情相悦,也不允许。当然,有人会论述,一夫一妻制是天然合理,是真正的婚姻,因为恩格斯说过“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但恩格斯强调的只是一种应然,而不是实然,因此仅是一种看法。不仅至今一些阿拉伯国家仍采取多妻制,而且社会生物学研究发现,至少有些人有可能同时爱着(爱的方式、方面和程度则可能不同)几个人,只要有机会且没有其它后果,都愿意与之发生临时的甚或长期的性关系。“脚踩两只船”“喜新不厌旧”“家花不如野花香”等性冲动或是基于性的感情,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只是我们常常忽视这些相当普遍的现象,习惯于把书本上的应然当作自然。于是,自由变成了一个舌尖上的一个概念,我们很容易忘记了作为制度化的自由从来都是一种规训。【从婚姻制度本身出发分析,婚姻与性、爱的不完全统一性】性爱往往导向婚姻;但婚姻的成立,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得到维系,却不仅仅是性和爱情。作为一种制度,婚姻势必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与满足性需求同样重要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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