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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务公告] 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工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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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0-8 22:2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丹羽猫猫 于 2010-10-31 13:30 编辑

山东大学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则
第一条:实践部所有工具、零件均为协会财产,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条:实践部所有工具只对协会会员出借,如果要出借给非会员或其他组织,必须经实践部部长批准。
第三条: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款,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超越本条款的特权。
第四条:借用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转借或者出租借用工具。
第二章:工具的出借及归还
第五条:各校区工具的出借由各校区实践部部长负责。
第六条:工具的出借在各校区实践部长(没有实践部的校区由工具负责人出借),由借用人向各实践部部长提出借用申请。实践部部长在核实借用人身份后,应该允许借用人的请求。
第七条:借用人借用工具时(前)必需在"山大车协实践部工具借用记录-出借栏"里填写本人姓名、学院、学号,借用日期、返还日期、联系方式、借用的工具代号,填写完后由实践部长核对。
第八条:实践部部长在检查完借用人要借用的工具后将借用工具交给借用人。借用人从这时起要对借用的工具负责。

第九条:每人每次次借用工具的总数不得超过3件。
第十条:借用人每次借工具时向实践部长缴纳押金十元,返还工具时由实践部部长退还。
第十一条:借用工具的期限为七天。借用人应当在七天时间内返还借用的工具。如在七天内还没有返还,就认为是没有按期返还(有特殊要求者需申请)。
第十二条:借用人返还工具时应当先由实践部管家检查借用工具。在确定借用的工具没有损坏后,实践部长必需在"山大车协实践部工具借用记录-返还栏"里签字,证明借用的工具已返还给实践部。  
第十三条:借用工具没有按期返还的,第一次不准其在四周内再借用工具,第二次不准其在这个学期内再借用工具。若出现第三次则终身不能再借工具。
第三章:工具的损坏、丢失及赔偿
第十三条:在借用期限内如果工具有损坏,借用人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十四条:借用人如果丢失借用工具,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十五条:协会正式拉练时工具有损坏的,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技术员和后旗不必赔偿,损失由协会承担;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队中修车和后旗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十六条:协会正式拉练时技术员和后旗如果丢失工具,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四章:检车时零件的管理及更换
第十七条:检车时的替换零件由实践部部长管理。
第十八条:检车时如果需要更换零件的,从实践部部长处领取。在给同学更换完毕后,把更换零件的现金交给实践部部长,并在实践部部长处做实践部义务修车更换零件登记。
第十九条:检车时给会员更换零件而忘记收取零件成本费的,应当自觉向实践部部长补缴。
第五章:协会正式拉练时技术员所需的工具
第二十条:协会正式拉练的技术员和后旗由实践部部长在拉练前的检车时指定。后旗可以申请一到二个助理。
第二十一条:协会正式拉练时技术员所需的工具平时由实践部部长负责管理。在拉练前的义务修车后或捡车后,由实践部部长检查后交给技术员和后旗。技术员和后旗在接收工具时,必需在《协会正式拉练工具使用表》里登记。填写完后由实践部长核对。
第二十二条:协会正式拉练结束后,技术员和后旗应当及时联系实践部长并把工具归还给实践部部长。实践部长在确定工具没有损坏后必需在《协会正式拉练工具使用表》里注明工具已经归还。
第二十三条:从实践部部长检查完拉练(或远征)工具后工具交给技术员和后旗时起直到工具归还给实践部长时,技术员和后旗要对押后工具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款所称"实践部",为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本条款所称"协会",为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本条款所称"会员",为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会员。本条款所称"实践部部长",为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部长,管理实践部工具及零件。本条款所称“技术员”为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会员实践部成员,在协会正式拉练时负责维修问题的会员应在后旗前面并紧挨后旗。本条款所称"后旗",为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会员实践部成员,在协会正式拉练时负责维修有问题的参加拉练的会员的自行车。
第二条:各校区实践部自制工具管理表格按时如实填写,并由总部定期检查。
第三条: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
山东大学自行车协会实践部
2010年10月7日
2#
发表于 2010-10-9 01:04:5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样子,可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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